济宁市健康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济宁市健康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是Jining Health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JHEA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心理及健康行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团体以自律、管理、协调、服务为宗旨。团结济宁市心理及健康相关从业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关爱大众身心健康,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公共营养服务,健康促进服务,实施健康教育培训,传播身心健康知识,增强健康素养观念,完善自我健康生活方式;促进我市心理健康管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培养我市健康教育学科人才,推动我市健康教育相关产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提高济宁市人民健康水平和生存质量,建设和谐健康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行政审批机关是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济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龙行路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健康公益讲座,传播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市民健康生活方式;
(二)开展市民健康体检,做到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有效预防致死率较高的各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三)开展心理健康问题基础性研究,进行心理咨询执业技能研修、心理咨询服务、心理援助服务等;
(四)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对健康顾问、健康讲师、家庭医生、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健康讲师、私人心理顾问、心理疏导员、健康指导员、心理测评员、就业指导员、创业辅导员、营养健康从业人员等进行研修特训、团体咨询成长、专业技能培训、人才交流推荐及执业服务管理;
(五)开展心理健康体检,关注居民心理健康水平,及时发现各类潜在的心理隐患,解决困扰市民的各类心理健康问题;
(六)开展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增设多个细分专业委员会,创建专业品牌人才队伍,开展示范创建,设立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做好各类重大社会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的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开展社会调解,加强妇幼儿、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七)开展健康促进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心理、健康行业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实战技能;
(八)开展健康传播志愿服务,组织心理健康专家讲师成立志愿义工团队,发挥专业优势,践行志愿精神。与学校、医院、企业等加强合作,开展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创业辅导等服务,坚守健康发展、教育优先服务理念,对联建团队专业志愿义工进行培训、聘任、考核、管理,充分发挥企协联建项目管理中心综合服务职能;
(九)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承办政府委托的相关职能服务和工作;创办协会出版物和行业网站、微信平台,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从事专业技能标准制定,制定、修订或对心理健康行业执行标准提出合理的建议。依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健康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音像制品等;
(十一)在有关部门的委托、指导或监管部门批准下,评选、奖励优秀的健康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推荐、培养优秀健康行业人才,表彰、奖励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协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二)参与政府有关经济政策、健康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三)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国际、省际、地(市)际、县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交流,促进行业内部的协调与合作;
(十四)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研发心理健康类课题,编辑心理健康类手册,优化心理学应用、心理疏导、心理素质训练等技能推广,创建心理健康服务示范站点,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测评、心理建设、心理研发、平台建设、创新督导等服务活动。促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十五)开展健康管理服务,为大众提供全方位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服务,主要进行健康管理咨询、健康调研、健康评估、慢性病干预、健康指导等活动;
(十六)开展公共营养服务,进行公共营养健康咨询,膳食指导,营养健康项目合作推广、服务管理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及较高造诣;
(四)与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心理健康服务等事业有关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行业机构和社会团体;
(五)热爱心理健康服务与健康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本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方面资料可在本协会的网站及相关出版物上优先发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经劝告拒不改正,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因下列原因之一,应办理退会:
(一)自行停业或转产;
(二)破产;
(三)被依法撤消;
(四)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60人,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与届期相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理事任职期间,如遇工作变动,其协会职位由行政岗位继任人自然接替。本会可设立名誉会长若干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可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审批。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8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